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胜利石油管理局所属企业油气资源税政策的批复

  • 【法规文号】财税〔2006〕第 54 号
  • 【法规类别】资源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6年4月28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4月28日
关联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山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你厅、局《关于对胜利石油管理局所属油气开采企业适用资源税税额标准问题的请示》(鲁财税[2005]2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鉴于你省境内的胜利石油管理局所属油气生产企业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5]115号)下发前,执行与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相同的资源税税额,因此,胜利油田石油管理局在山东境内的全资和控股的油气生产企业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均应比照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油气现行资源税税额标准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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