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疆部分油田原油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1〕第 102 号
  • 【法规类别】资源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1年6月15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6月15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0年7月1日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新疆油田分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开采的原油(不含稠油、高凝油,下同)资源税税额由每吨20元调整为每吨24元;中国石化新星公司西北石油局开采的原油资源税税额由每吨8元调整为每吨12元。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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