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清理加工贸易逾期未核销手册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2004〕第 19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4年5月2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5月21日
关联知识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动和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促进我国加工贸易继续发展,必须在规范加工贸易管理的同时,解决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加工贸易逾期手册积案。现就加工贸易逾期未核销手册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在公告施行之日前,因企业已破产、解散、倒闭等产生的逾期手册,有关企业或当事人应在公告施行后1个月内主动向海关提供法院、工商、商务等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海关凭以办理核销手续。对公告施行之日以后宣布破产、解散,进入清算程序的,有关企业或当事人应及时向海关和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否则不予核销。

  二、对于确已认定是“三无企业”(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产生的逾期手册,海关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办理手册核销。

  三、对企业涉嫌走私违规,被海关立案调查,或因涉嫌其他违法行为,被其他执法部门立案调查或处理而产生的逾期手册,若已经结案、保税货物已作处理的,企业应在公告施行后1个月内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海关会同商务部门向有关办案部门核实后办理核销手续;对企业无法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海关凭办案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核销;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办理核销手续,办案期间暂停受理该类企业一切新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

  四、对因无法提供内销批件和内销进口许可证件而产生的逾期手册,企业应在公告施行后1个月内提交商务部门的内销批件和有关进口许可证件,并按规定补缴税款后,海关办理手册核销手续。若企业无法在限期内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海关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违法内销或者转让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处罚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待企业按规定补缴税款后,为企业办理手册核销手续。

  若企业提出放弃有关保税货物的,海关按规定受理,凭企业申请放弃的有关材料办理核销手续,对企业放弃的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对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的企业,海关通知商务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对该企业开展新的加工贸易业务不予审批,海关不予备案

  五、对因企业改制产生的逾期手册,改制后承受原企业权利义务的企业要继续履行原企业义务,在公告施行后1个月内申请办理手册报核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海关通知商务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对该企业开展新的加工贸易业务不予审批,海关不予备案

  六、对因无电子底帐、核销单证不全而产生的逾期手册,企业应在公告施行后1个月内提供其它有关单证,海关核查确已出口、无违法违规情事的,凭企业提供的其它有关单证予以核销;若涉嫌走私违法行为的,将其移送缉私部门查处,待处理或结案后,海关凭缉私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七、上述逾期手册已向海关交缴保证金的,有关企业应在公告施行后1个月内申请办理核销手续的同时,申请退还保证金;海关按上述规定处理办结手续后尚有余额的,予以退还;如保证金不足抵税、罚款的,有关企业应尽快补缴;逾期不办理的,海关通知商务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对该企业开展新的加工贸易业务不予审批,海关不予备案。 对破产、解散、倒闭以及“三无”企业的,海关将其保证金全部上缴国库。

  本公告自6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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