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征进口磷酸氢二铵进口环节增值税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2007〕第 75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7年12月27日
关联知识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进口磷酸氢二铵(税则号列:3105300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执行中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进口单位在进口磷酸氢二铵前,需持凭有关单证材料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二、进口磷酸氢二铵的免税审批手续纳入《海关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国批减免”(代码:898)。进口地海关按规定审核无误后,应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特此公告。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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