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换发广告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 【法规文号】工商广字〔1993〕第 57 号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日期】1993年2月1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3年2月17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据《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各地根据我局《关于换发广告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工商广字〔1989〕第28号)的规定,对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核发了《广告经营许可证》,其有效期限到一九九三年三月底已届满,应予换发新的《广告经营许可证》。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现根据我局工商广字〔1993〕第9号文件有关深化广告管理改革的工作安排,就换发《广告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广告经营状况、从业人员以及贯彻广告管理法规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按照《广告经营单位资质标准》重新审核其广告经营资格。对于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准予换发《广告经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暂缓换发,并要求三个月内完善有关条件。逾期仍没达到要求的,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

  二、根据我局《关于印发〈广告司一九九三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工商广字〔1993〕第9号)有关实施广告代理制第一步的要求,参照《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对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范围作适当调整,即将媒介直接承揽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同类媒介的广告业务(有的被批准直接承办外商来华广告),改变为直接承揽其设计、制作并发布国内广告和发布外商来华广告。

  三、全国性兼营广告的事业单位核发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经营许可证》,其余的事业单位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

  四、《广告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仍为三年。

  五、根据《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广告经营许可证》发给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对已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主营或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不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其广告经营范围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广告管理部门审核后,转企业登记部门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现同时将《广告经营许可证填写规范》(见附件)一并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广告经营许可证填写规范》1.单位名称:指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全称。例:×××电视台2.单位地址:指事业单位所在地详细地址。

  3.广告经营机构名称:指事业单位广告机构名称。例:×××电视台广告部4.广告经营机构地址:指事业单位广告机构详细地址。

  5.经济性质:指事业单位的所有制性质。

  6.核算方式:指广告经营机构的核算形式。例:非独立核算7.资金数额:指广告经营机构的资金总额。

  8.法定代表人:指事业单位的负责人。

  9.广告负责人:指广告经营机构的负责人。

  10.经营范围: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广告管理部门审核的广告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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