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在满洲里、绥芬河、二连三个边境口岸试行收取口岸管理费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口字〔1991〕第 4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国务院
  • 【发布日期】1991年10月2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1年10月24日
关联知识

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了加快口岸建设和改造的步伐,扩大口岸综合通过能力,有利于促进外贸和国际交往的发展并有利于口岸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共同研究并请示国务院同意,在满洲里、绥芬河、二连三个边境口岸试行收取口岸管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和标准。收取口岸管理费的范围仅限进出一类口岸的国贸货物,由口岸管理部门向货主(或其代理)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吨六角。

  二、口岸管理费收入的使用方向。口岸管理费收入主要用于:1.解决口岸检查检验场所的建设、改造和日常维护以及那些与口岸直接有关的基础设施的建设,以扩大口岸综合通过能力,确保口岸畅通;2.口岸城市的市政设施维护建设。城市建设与口岸建设资金按“四六”比例划分。即40%用于城市建设,60%用于口岸建设。

  三、口岸管理费的管理。口岸管理费收入暂作为预算外资金,必须严格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每年由当地口岸委(办)商财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每年的口岸管理费收入的收支情况应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四、收费年限。口岸管理费的收费期限暂定两年。即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开始,至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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