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解释

  • 【法规类别】与会计准则相关文件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6年7月2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7月27日
关联知识

  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

  (1)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2)对特殊目的主体的合并;

  (3)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格式;

  (4)附注。

  一、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因素进行判断,如考虑被投资单位各个投资者的持股情况、投资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公司治理结构、潜在表决权等因素。

  (一)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被投资单位母公司应当将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含特殊目的主体等),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二)母公司不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如原采用比例合并法核算的合营企业,应改用权益法核算。

  二、对特殊目的主体的合并

  (一)母公司应当将其控制的特殊目的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二)在判断母公司能否控制特殊目的主体时,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母公司根据其特定经营业务的需要直接或间接设立特殊目的主体,向企业提供融资、商品或劳务以支持其主要经营活动。

  2.母公司实质上具有控制或获得控制特殊目的主体或其资产的2决策权,包括在特殊目的主体成立后才开始存在的某些决策权力,通常采用预先设定经营计划方式授权。如企业拥有单方面终止特殊目的主体的权力、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权力、对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否决权等。

  3.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母公司实质上具有获取特殊目的主体大部分利益的权力。如以未来净现金流量、利润、净资产等方式,获取从特殊目的主体中分配的大部分经济利益的权力以及在清算中获取大部分剩余权益的权力。

  4.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母公司实质上承担了特殊目的主体的大部分风险。如母公司通过向特殊目的主体提供大部分资本的投资者作出获得固定回报的承诺,而提供大部分资本的投资者实际承担有限风险,母公司保留了特殊目的主体剩余权益风险即所有权风险。

  三、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格式

  四、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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