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的通知(一)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80年1月2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0年1月22日
关联知识
    通知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财政部修定的《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现发给你们,望在批准试点的企业中试行。

  各地原来按照地方自定的办法进行试点的企业,从一九八○年起,原则上都要按这个办法改过来。

  如果个别地区确因情况特殊,需要按自定办法试点,要报国务院批准。

  鉴于利润留成办法试点的时间不长,各地区、各部门一九八○年要集中力量抓好已经批准试点企业的工作,一般不要再扩大试点面。

  个别地区一九七九年批准试点的企业很少,需要适当增加的,要按规定报国家经委、财政部批准。

  扩大企业自主权是调动企业和职工社会主义积极性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措施,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1979〕175号文件关于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各项规定,扎扎实实地把试点工作做好,促进国民经济按照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顺利向前发展。

  附: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一九七九年七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经委、人民银行又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改革企业管理体制文件试点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这两个文件试行以来,对发挥企业的主动性,促进企业关心生产、努力增加盈利,起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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