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的报告的通知(二)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82年4月2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2年4月20日
关联知识
   一、财政驻厂员的工作任务。

  财政驻厂员是国家财政机关派驻企业的监察人员,它的主要任务是:

  (1)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财政法规,帮助企业全面整顿和加强财务会计工作,健全财会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加强成本、资金和财产的管理;

  (2)通过财务分析,揭露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促进企业增产节约,改善经营管理,克服损失浪费,提高经济效益;

  (3)督促企业按时上缴利润,监督企业遵守国家财经纪律。

  二、财政驻厂员派驻对象和人员编制。

  全国现有的六千多户大中型工矿企业以及商业一、二级批发站,大型商店,铁路、交通、重要港口(站)等,都要派驻财政驻厂员。

  大型联合企业,如鞍钢、北京燕山石油化学工业公司等,要派财政驻厂员小组。

  中型企业一般派一至二人,大型企业派三至四人。

  地方小型企业是否派财政驻厂员,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报请党政领导自行决定。

  三、财政驻厂员的条件、来源和领导关系。

  财政驻厂员要选派能坚持原则、熟悉生产管理和财会业务的财务处、科长或相当于会计师、经济师的干部担任。

  国务院各部直属企业的财政驻厂员,由各主管部从本部在职干部或直属企业的在职干部中挑选推荐,由财政部任命和直接领导。

  地方企业按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从本部门在职干部或所属企业的在职干部中挑选推荐,由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任命和直接领导。

  财政驻厂员也可从大专院校毕业生中挑选一定数量的年轻干部,但不对外招收。

  有关财政驻厂员的工作条例和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另行下达。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参照执行。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