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压缩开支的紧急通知(一)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88年2月2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8年2月24日
关联知识
    全文

  近几年来,国务院对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压缩开支问题曾多次发出通知,除少数单位取得了一些成效外,总的来看收效不大。

    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集团购买力仍然增长过快。

    1987年实现的社会集团购买力,大大超过同期生产增长的幅度。这不仅扩大了供求矛盾,加重市场压力,增加财政开支,而且也助长了奢侈浪费之风,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把社会集团购买力压下来。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全民和集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基本建设单位1988年的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一律在1987年实际支出的基础上压缩20%。这个任务必须层层落实,保证完成。

  二、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全民和集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基本建设单位要根据上述要求,重新逐户核定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

    各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指标执行,不得超过。如有超过,除按全国控办等部门1987年11月25日发布的《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外,行政事业单位从经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资金中解决,一律不准在当年经费内报销,并按超过数额扣减下年度控购指标;企业用自有资金解决,不得挤入成本、费用,如有挤入的,在征收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对乡镇企业和城市街道企业的集团购买力也要管起来,控购指标如何下达,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全民和集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基本建设单位,在1988年内,停止购买汽车、大轿车、摩托车、沙发、地毯、沙发床、空气调节器、录音机和多用机、录像机、照相机和放大机、大型或高级乐器、家具、呢绒毛料及其制品、纯毛毯、彩色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各种电取暖及电煮水设备和复印机19种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详细目录附后)。

  对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医疗和因特殊原因必须购买上述商品的,必须经各级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逐项审查,从严审批

  四、国家确定的专项控制商品要实行定点供应,各级人民政府要责成有关部门尽快指定若干商店或专柜经营。

  各部门、各单位经过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审查批准购买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在定点商店购买

  非指定单位不得向社会集团供应专控商品,违者没收其违章销售的利润。

  五、严格整顿小汽车和大轿车的价格和配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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