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一)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88年4月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8年4月5日
关联知识
    全文

  为了在价格改革过程中,使城市职工的基本食品消费支出,在价格变动时得到适当补偿,决定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按定量计算给职工适当补贴,以利于促进农业生产,调节消费,保持社会安定。

    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列入补贴范围的品种只限于:猪肉(禁食猪肉民族为相应数量的牛羊肉)、大路菜、鲜蛋和白糖四种。

  为适应地区之间消费水平、食品结构的差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因地制宜,对上述品种作个别调整。

    计算补贴的定量标准,应按当地现行的定量供应标准,没有实行定量供应的按当地中等收入户的月平均购买量掌握。

  对城市居民凭证定量供应的粮食、食油,仍按现行办法供应,不提高价格。

  经营部门的亏损,继续由财政补贴。

  大中城市对职工的补贴,原则上是把暗补改为明补。

  为避免地区之间的补贴标准差距过大,各地确定的品种及定量,按人均购买值计算,要控制在当地中等收入户人均消费支出额的20%至25%的范围之内。中等收入户人均月消费支出额在六十元以下的城市可稍高于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驻地城市对职工的补贴标准,开始出台时,每个职工每月不得超过十元,其他城市应当再低一些。

  二、要合理确定计算补贴金额的基期价格。

  猪肉、食糖以暗补改明补前的价格为准,大路菜、鸡蛋等有季节差价的食品,以一九八七年的同期价格为准。

  如同期价格极不正常,可适当调整。对过去已经涨了价的,不能追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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