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通则(四)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3年7月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3年7月1日
关联知识
第八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二十九条、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销售折扣,冲减当期营业收入。

  第三十条、 企业的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各种流转税及附加税费后的数额。

    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营业外收支净额为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数额。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延续五年未弥补的亏损,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利润按照国家规定做相应的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财物损失,违反税法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按照国家规定转增资本金等。

    四、提取公益金。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五、向投资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分配

  第九章  外币业务

  第三十三条、 企业的外币业务是指以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以及计价等业务。企业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

  第三十四条、 企业各种外币项目(不包括按照调剂价单独记帐的外币项目)的期末余额,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五条、 企业发生的汇兑净损益,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转)销,或者留待弥补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或者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损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发生的,计入清算损益。

    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三十六条、 企业发生外币调剂业务时,外币金额按照调剂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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