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会〔2000〕第 24 号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0年10月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10月1日
关联知识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会计处理有规可循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等业务的会计核算,日前,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0]24号),将保险公司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等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

  公司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业务,按保险期限一次性收取的保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保费”科目;按承保期分期确认保费收入时,借记“预收保费”科目,贷记“保费收入”科目。

  公司按保险期限向银行一次性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承保期分期摊销代理手续费时,借记“手续费支出”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二、基金投资业务

  公司从事短期基金投资业务,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证券回购和基金投资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9]4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公司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未改变投资意图,且持有时间超过一年,在基金持有期间取得的现金股利,作为投资收益处理,即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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