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价费字〔1992〕第 400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 【发布日期】1992年8月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8月4日
关联知识

中国社会科学院: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你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审查,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根据中发[1985]6号《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你院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等收费由你院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收费标准,抄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你院的各类培训收费,按照培训所在地省级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各项收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管理,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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