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四年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清〔1994〕第 4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4年2月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2月4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

  现将《一九九四年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情况,认真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附件:

一九九四年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清产核资工作,对于摸清国有资产“家底”,理顺产权关系,加强国有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快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为了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有步骤地清产核资”,以及全国人大、国务院关于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决议和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的部署,1994年有重点地在部分企业、事业(企业管理)单位中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为此特制定1994年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一、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1994年清产核资工作的重点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总规模在一万户左右。围绕这一重点,结合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实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改革,清产核资主要选择以下企业:

  (一)实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制度、拟委派监事会的企业;

  (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

  (三)进行企业组织结构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进行合资、联营等产权发生变动的企业;

  (四)按照产业政策要求,需要给予扶持的国有大中型基础产业;

  (五)由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确认的特大型、大型一档和大型二档企业(参见国经贸企〔1992〕176号和国经贸〔1993〕338号文件)。

  在保证以上重点的前提下,各部门、各地区可根据各自的经济发展和改革需要,由各部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研定清产核资单位,制定工作方案,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备案

  二、清产核资工作任务和内容

  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彻底清查资产,摸清企业“家底”;界定资产所有权,明确国有资产产权界限和促进理顺产权关系;重估固定资产价值,按重估价值计提折旧;核实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核定国家资本金;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确定产权关系;完善基础管理制度,促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管理方法。

  按照《清产核资办法》的规定,清产核资工作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一)资产清查。指对企业(单位)的各项资产、各种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二)所有权界定。指对全民企业(单位)投入股份制、合资、合营、联营、集体等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应归属国有的资产进行清理和界定,促进企业逐步理顺财产归属关系。

  (三)资产价值重估。指对企业(单位)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

  (四)资金核实。指对企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价值总额进行核实和核定国家资本金。

  (五)产权登记。指对企业(单位)法人占用的国有资产按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六)建章建制。指建立健全各项国有资产的基础监督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单位)全面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有资产管理方法和现代企业制度打基础。

  以上工作内容,各部门、各地区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来安排,如对改组、实行股份制的企业,以及准备搞合资、联营的企业,由于产权将发生变动,可采用评估方法进行资产价值评估,既要保证工作质量,又要避免工作重复。

  三、清产核资工作的步骤安排

  1994年清产核资资产清查的时间点定在1994年3月31日。各部门、各地区的清产核资阶段工作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安排,于1994年11月结束。具体工作主要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

  (一)由财政部主持召开全国清产核资工作会议,总结扩大试点工作,部署1994年清产核资工作。

  (二)各部门、各地区和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配备进行具体工作的骨干人员。

  (三)各部门、各地区制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四)组织参加清产核资工作的人员进行政策、业务和技术培训。

  (五)进行宣传、动员,深入发动群众。第二阶段为组织实施阶段,主要任务是:

  (一)对企业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查。清查结果的统计汇总表于6月底前送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二)对企业的各项对外投资等进行全面清理和界定。

  (三)对企业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估。价值重估申报汇总表于8月底前送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四)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价值总额进行核实和核定国家资本金。资金核实申报汇总表于10月底前送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五)对企业法人占用的国有资产按规定进行产权登记。第三阶段为制度建设和总结阶段,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完善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为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和新方法奠立基础。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清产核资企业(单位)的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并检查各项政策的落实情况和提出进一步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企业(单位)和部门、地区对各项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全面工作的总结报告和各项业务工作的专题研究报告。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工作总结,于11月底前送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四)录入、汇总、处理和分析清产核资工作的各项数据,并按规定的报表格式和规定的时间层层汇总上报。

  四、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领导,保证清产核资工作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清产核资工作由国务院统一领导,有关清产核资的重大问题由国务院研究决定,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和日常工作,整个工作按企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分级分系统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健全清产核资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负责领导和组织本部门的清产核资工作,并与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进行工作联系。

  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也应建立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并与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进行工作联系。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进行清产核资的地(市)、县人民政府都应建立和健全清产核资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地区的清产核资工作,并与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或其上级清产核资机构进行工作联系。

  (三)各企业(单位)要有法人代表负责领导和组织本企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

  (四)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的企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和做好行业指导;国务院各部门负责的企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应密切配合。

  (五)所有进行清产核资的部门、地区和企业(单位),都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将工作的进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工作经验和意见或建议,通过简报、情况反映或专题报告及时上报。

  五、清产核资有关政策

  1994年的清产核资政策原则上仍执行1993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29号通知下发的《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具体办法按照《清产核资办法》(1994年用)及其他扩大试点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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