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开展商品流通企业内部建章建制情况调查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商字〔1996〕第 39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6年2月2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6年2月26日
关联知识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督促企业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规章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对商品流通企业内部建章建制情况进行调查,并准备在此基础上制定有关加强商品流通企业财务监督、管理的规定。现将此次开展调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次调查是深入贯彻《企业财务通则》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促进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基础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地财政厅(局)和各级商品流通企业要充分重视此次开展的企业内部建章建制调查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明确一位领导同志主管此项工作,逐级部署到基层企业,以使其达到预期效果。

  二、商品流通企业的范围原则上按照《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第二条的规定进行确认,即在中国境内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所有企业,包括各种经济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商业、粮食、外贸、供销合作社、图书发行、物资供销企业以及以从事商品流通活动为主营业务的其他企业。

  三、通过此次调查,各部门、各地财政厅(局)要督促所属商品流通企业对本企业所制定的内部财务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按照附表(一)格式填列后上报主管财政机关,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审核后务必于5月10日前统一按附表(一)、(二)要求汇总上报财政部商贸金融司;财务直接归口财政部管理的中央商品流通企业,按附表(一)要求清查填列后务必于4月30日以前直接上报财政部商贸金融司。

  四、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各地主管财政机关在审阅、汇总所属企业报送备案的内部财务制度时,应以《企业财务通则》、《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规章为依据,对违反国家有关财务法规、规章的内部财务制度,应及时通知企业予以纠正。各地主管财政机关对于企业制定的好的内部财务制度,请按照附表所列项目,选送一份报我部参考;附表未列入而企业已制定的内部财务制度,也请附报我部一份;中央企业应按规定全部报送我部备案

  五、原省会计划单列市调查及汇总事宜,由所在省财政部门统一负责。

  附件:企业内部建章建制情况调查表(一)(略)

  企业内部建章建制情况调查表(二)(略)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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