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分署、各海关、有关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3〕18号、19号文件精神,根据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预字第37号〕、《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后适用预算科目及缴库问题的通知》〔(94)财预字第65号〕和《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5〕27号),现将海关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关9项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即海关监管手续费(指原列入规费的免税商店商品监管手续费、行李物品监管手续费、海关监管区域外货物监管手续费)、国际集装箱批准手续费、货物进出口证明书、海关施封锁成本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费、进口商品退税(关)手续费、单证费、进口货物滞报金、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监管手续费。
二、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严格按收支两条线原则进行管理,应该收缴的行政性收费做到应收尽收,不得藏匿不缴、拖欠、挪用或坐支。
三、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后,海关系统的收费项目的审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海关总署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审批,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海关专用收费票据。
四、各海关纳入预算管理的收费收入,作为中央财政收入在“海关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核算,于每月末全额汇缴总署,由海关总署集中于每月终了3日内汇总缴中央财政。
五、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后,海关原由收费收入开支的费用,由财政部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参考上年实际支出,考虑当年收支增减因素,按年度核定“其他支出”预算,保证海关执收所需各项业务支出。
六、“其他支出”科目具体开支范围如下:
(一)印刷费:包括单证、表册、票据、帐、卡、统计资料等印刷费和仓储保管费。
(二)施封锁制作费:施封锁制作工、料、运输等费用。
(三)宣传费:开展业务宣传用书刊、资料、公告、图片、橱窗广告印刷等费用。
(四)专业设备购置、维修费:专用档案柜、保险柜、计算机录证设备、直接用于办案的交通工具及业务现场的设施修理修缮改造费用。
(五)专业会议费:有关业务培训费等行政性开支。
(六)弥补办案费:主要用于处理查私、违章、稽查等案件支出的费用。
(七)其他费用:为开展收费业务工作所发生的水电、邮电通讯、临时工费用以及其他特殊性费用等。
七、各海关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制度,确保及时足额上缴收入,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开支。每年按规定向总署编报收费收入和支出预、决算。
以上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