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煤炭企业如何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综字〔1997〕第 136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7年8月2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7年8月22日
关联知识

煤炭工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最近,一些煤炭企业就如何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等有关问题来文或来电请示。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在建设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本单位无力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事业单位负担”。煤炭企业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已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并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应再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有关部门不得向企业重复收费;未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且无能力自行治理的,应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规定,“行政性收费中的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全国性的证照收费和公共事业收费,以及涉及中央和其他地区的地方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审批”。一些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按规定报经批准,擅自出台政策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是不符合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的,应该及时纠正,停止收费。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治理向企业乱收费工作,从严审核和清理向企业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坚决取消乱收费,确保对企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煤炭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依法缴纳有关收费,并支持企业坚决抵制各种不合法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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