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1〕第 673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1年9月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9月4日
关联知识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兖州矿业集团改制后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鲁地税发〔200l〕91号)收悉。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原充州矿业集团作为唯一发起人,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上市并募集h股后,于2001年4月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成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该股份有限公司在税收上适用何种企业类型征管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87号)第三条的规定,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应继续依照适用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法规缴纳各项税收,其中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当地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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