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5年第一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机采字〔2005〕第 2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5年1月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1月4日
关联知识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务司: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53号)精神,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进一步推进中央国家机关的政府采购工作,现将实施中央国家机关2005年第一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

  (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采购单位)要严格执行协议供货制度。各采购单位凡采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显示器、PC服务器(1路及2路CPU)、复印机、打印机(含桌面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投影机、扫描仪、电话机、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和复印纸,均应在中标产品范围内进行采购,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产品。为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健全财务、税收和资产管理制度,各采购单位不得自行拼装计算机。

  (二)本期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合同采购金额不足30万元时,各采购单位可在中标产品范围内自行选择并直接采购。

  合同采购金额超过30万,但不足120万元时,各采购单位应在中标价格及折扣基础上与中标供应商(协议供货项目中标人、中标产品生产厂家)协商,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将选择部分采购单位试行网上公开竞价,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合同采购金额超过120万元,但不足500万元时,为了获得更加优惠的批量采购价格,各京外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产品范围内选择三个以上的中标品牌,邀请中标供应商推荐且在网上公告的多家供货代理商(以下简称协议供货商)进行竞价,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委会确定最终的采购产品和协议供货商,并将有关采购及竞价资料送采购中心备案。各在京采购单位应在中标产品范围内选择三个以上的中标品牌,将采购需求计划报送采购中心进行协议供货批量采购。

  合同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各采购单位(包括京内京外)应按照国管局和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央国家机关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采[2004]139号)的规定编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委托采购中心统一组织公开招标采购。

  二、协议供货执行期

  限本次协议供货有效期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05年4月30日。在此期间,各中标供应商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附件一)的承诺,向各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服务,其具体品目、品牌、型号、折扣或价格、订货方式、售后服务等信息详见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

  三、采购程序

  (一)采购方式

  各采购单位要以政府采购预算为基础,按照经济适用原则确定采购需求。采购时,各采购单位应在中标供应商推荐且在网上公告的协议供货商范围内选择最终供货单位,并向协议供货商提供确认本单位为中央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资产管理专用章。中标供应商的总公司或分公司将直接或授权协议供货商,提供相关的中标产品及服务。

  (二)采购合同

  各采购单位进行采购时,应与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加盖采购单位(最终用户或专职采购机构)印章,同时加盖单位财务或资产管理机构印章。本次采购的招标文件、各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协议供货承诺书等书面材料,均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为了明确约定供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购中心统一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文本(附件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附件三,又称四联单),作为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的原始凭证,供财务审查和入账使用。合同文本和货物验收单一式四联,分别由采购单位、中标供应商、协议供货商和采购中心留存。其中,采购中心一联,由中标供应商按季度汇总报送采购中心。

  采购中心对协议供货合同全面实行电子系统管理的方式,即由原来的协议供货商下载格式合同后手工填写的方式,改为由合同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打印电子合同文本及货物验收单(经签署、盖章后生效)。电子合同编号和货物验收单编号在系统中都是唯一且相互对应的,审计、财务人员可以询问采购中心也可以直接登录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核查单据的真实性。电子合同系统开始执行后,协议供货商自行编制、复印和手工填写的供货合同和四联单无效。

  (三)验收要求

  各采购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负责验收,在交货时当场进行认真清点,现场参加安装和调试,并在验收合格后向协议供货商收取发票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为杜绝假冒伪劣产品,保护采购单位权益,各采购单位在验收时,应当场抄录设备及其所有可拆卸的部件的编号或序列号,形成书面记录,并签字盖章,作为合同附件妥善保存,以备维修及产生合同纠纷时使用。

  (四)付款方式

  各采购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支付货款。其中,实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的采购项目,由财政部按合同金额将采购资金划拨到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指定帐户。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采购项目,由各采购单位按合同约定自行付款。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约单位自负。

  四、中标产品价格

  协议供货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为最高限价,中标价格中已经包含了配套服务和有关配件的费用,各采购单位无需再另外付费。各采购单位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应查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专栏中公告的《中标供应商服务汇总表》,注意维护自身权益。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中标供应商一般不得对中标产品的价格向上进行调整。如对中标产品的媒体广告价或市场统一零售价向下进行调整时,在不降低配置的前提下,必须同时对中标产品的协议供货价格进行相同幅度下调,并将具体调整情况按统一格式上报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将随时通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的协议供货专栏公告价格调整情况,不再另行发文通知。请各单位注意上网查询。

  为确保协议供货中标产品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中标产品技术指标真实准确,采购中心将开展市场价格调查及技术指标测试工作,视情况调整或取消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或虚报技术指标的中标产品。

  各采购单位在执行协议供货过程中,如发现协议供货商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完全可比的条件下,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时,请及时向采购中心反映(传真电话010-83084964/67)。发生上述情况时,若采购单位承诺对货物及服务质量自行承担责任,则可以从网上公布的协议供货商以外的其它供应商处进行采购,采购中心将出具相关的政府采购证明手续。但采购单位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应将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传真至采购中心备案,并附录有关供应商的报价文件。

  五、权益保护

  各采购单位要充分利用协议供货制度规定的价格优惠和服务条件,监督中标供应商和协议供货商履行承诺书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各项应尽义务,出现合同纠纷或协议供货商违约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并追究中标供应商和协议供货商的违约责任。同时,各采购单位要注意保护中标供应商和协议供货商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中标供应商和协议供货商提出超出协议供货承诺书范围的其他要求。

  为保护中标供应商和协议供货商的合法权益,本次协议供货项目的中标结果(包括中标产品的价格、折扣、服务承诺等)未经采购中心同意不得转载、刊印或用做其他用途。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本次招标结果原则上只向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布并为其服务,在此范围外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若需使用或参照本次协议供货的中标结果进行采购的,应事先与采购中心协商。

  六、违约处理

  在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遇有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出现以下违约行为时,各采购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直接追究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的违约责任,并在处理完成后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或采购中心反映。

  1、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在收到各采购单位订货要求后,在承诺的供货时间内不能供货的;

  2、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3、中标的某一型号规格货物被另一型号规格的新产品替代(替代产品配置不能低于原型号)时,中标供应商擅自提高供货价格的;

  4、未能提供承诺的售后服务的。

  各部门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应将本通知精神逐级传达到基层单位并监督其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采购工作。有关部门将对文件转发情况及协议供货制度的具体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工作,对于未履行协议供货制度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现行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各采购单位可向财政部和采购中心反映。联系电话: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处010-68552269;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一处010-83084965、66、67、68、69,83084955,83084964(传真)。

  附件:

  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略)

  2、《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略)

  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略)

  二00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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