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由于校对中的失误,我局1999年8月30日印发的汇发(1999)269号文件《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结算帐户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个别文字有误,现更正如下:
一、 文件第三行中的“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改为“第四条第二款”。
二、 文件第一条后增加一句:“但不得跨行转存”。
三、 文件最后一行中的“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四条第二款”。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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