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外商直接投资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汇发〔2004〕第 108 号
  • 【法规类别】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10月27日
关联知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和外资外汇登记制度,防止虚假出资及验资,根据《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4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外商直接投资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税区的外商直接投资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

  (一)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以现汇、无形资产以及其拥有的境内合法资产出资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财会[2002]1017号与汇发[2002]42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手续。

  (二)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以实物投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要求企业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确定实物来源于境外,并通过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向外汇局附送上述验资凭证,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中“实物进口报关单”项目名称应根据验资凭证种类作相应调整。

  外汇局根据本通知附件1所列操作规程审核验资凭证后,对外方出资情况发表意见。

  二、出口加工区的外商直接投资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

  (一)出口加工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以无形资产以及其拥有的境内合法资产出资的,外汇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42号)与《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中的规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手续。

  (二)出口加工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以现汇出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外汇资金的不同来源要求企业提供,并通过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向外汇局附送以下验资凭证:

  1、银行询证函回函。

  2、从非居民开立在境内银行的现汇账户汇入外汇资金的,企业应提供外汇局批准境内外汇划转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如汇出银行已获外汇局授权自行办理非居民个人境内外汇出资划转业务,企业可不必提供该核准件,但应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向企业开户银行发出的银行询证函所列“账户性质”项目应填写“外汇账户”,向外汇局发送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所列“资本金账户的开立、使用是否合规”,调整为“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是否合规”。

  从境外汇入外汇资金验资的,汇入银行应在银行询证函备注栏中注明款项相应的涉外收入申报号码。

  由境内离岸账户和非居民境内现汇账户汇入外汇资金验资的,汇入银行应当在银行询证函回函备注栏对该笔资金相应注明“离岸资金”或“非居民境内划转”的字样。

  (三)出口加工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以实物投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要求企业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并通过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向外汇局附送上述验资凭证,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实物进口报关单”项目名称根据验资凭证种类作相应调整。

  外汇局根据本通知附件1、2所列操作规程审核上述验资凭证后,对外方出资情况发表意见。

  三、上海钻石交易所的外商直接投资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参照出口加工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有关外汇局应逐月汇总辖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发生的外商直接投资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数据,计入《资本项目及附属项目流动和汇兑月报表》的相关项目,上报总局。上海市分局还应将上海钻石交易所的相关数据一并汇总上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实施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


附件:

  1、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实物投资验资询证审核、登记操作规程(略)

  2、出口加工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现汇出资验资询证审核、登记操作规程(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