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的通知

  • 【法规文号】汇发〔2001〕第 142 号
  • 【法规类别】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01年8月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8月8日
关联知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了改进国内外汇贷款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总局决定在有条件的地区对国内外汇贷款的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凡试点条件比较成熟的分局,均可向总局提出书面早请,经总局批准后正式在所辖地区进行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本方案所称国内外汇贷款是指各金融机构的自营外汇贷款,不包括外债转贷款。

  (二)关于外汇贷款的登记,改目前的债务人逐笔登记为债权人定期登记,即由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按月定期逐笔向外汇报送经银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自营外汇贷款登记及变动反馈表》。
 
  (三)企业以自有外汇并按正常还款计划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时,外汇局可授权具备资格的银行进行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事后由银行按月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四)企业购汇还款和异地还贷的,以及试点范围以外的还款,仍由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逐笔核准后到银行办理。

  (五)外汇局可授权具备资格的银行按照规定自行开立或注销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

  (六)外汇局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债权人贷款登记、还款备案等情况进行事后核对和检查。

  二、分局提出的书面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分局提出在本地区进行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申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地区国内外汇贷款情况及管理现状;

  (二)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

  (四)授权银行的资格;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各分局经批准实施国内外汇贷款的改革试点后,应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及时向总局报送有关数据。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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