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债权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汇发〔2004〕第 39 号
  •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督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04年4月2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4月20日
关联知识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鉴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境外投资形式处置账面价值25.62亿元人民币不良债权项目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现就项目中有关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应到你部办理对外处置不良债权备案登记手续。债权以人民币计价,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向你部提供以下材料:

(一)对外处置不良资产进行备案登记的申请报告(包括资产管理公司基本情况、待处置的不良资产内容、交易结构、资产回收状况及评价);

(二)对外处置不良债权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

(三)资产转让协议或其他导致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协议或条款;

(四)被转让资产逐笔清单(内容尽量详细,包括债务人、债权面值、期限、利率等基本信息);

(五)信达公司的营业执照、业务许可证。

你部审核无误后,填写对外处置不良债权备案登记表,签章后一联交申请人,一联留存。此表是将来汇出外方收益的主要依据。

二、信达公司作为外国投资者的境内代理人汇出外方应得收益时,应到你部办理收益汇出核准手续。经你部批准,外方应得收益可以购汇汇出。办理外方收益购汇及汇出手续时,你部应要求信达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一)汇出外方资产收益的申请报告(包括已备案不良资产的清收情况、收益汇出方式、汇出金额的计算依据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对外处置不良债权外方收益汇出申请表(见附件2);

(三)为外国投资者准备的收现报告(汇款计划书)及付款明细(具体到每户债务人);

(四)外国投资者或其代理人的付款通知;

(五)信达公司代理外国投资者办理汇款手续的主要条款;

(六)对外处置不良债权登记表原件(审核后退)及复印件。

三、信达公司在对外处置不良债权时取得的各项外汇收入,应及时、足额调回境内并经你部核准后结汇。

四、因回购、债务合同执行完毕或其他原因导致债权灭失时,信达公司应到你部办理备案登记注销手续。

五、信达公司应在每季度末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你部报送对外处置不良资产的进展情况,包括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总额、资产回收率、外汇收入及结汇情况、受托管理的不良资产的清收情况等。你部应建立登记及收益汇出台账,并每季度末向总局报送有关该公司登记与收益汇出方面的情况。

以上通知事项,请你部遵照执行。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债权备案登记表
备案登记编号:
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
 

转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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