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县级和县级以下支行恢复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 【法规文号】银发〔1999〕第 367 号
  •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督
  • 【法规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 【发布日期】1999年11月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11月3日
关联知识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 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和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1998年8月,由于部分外汇指定银行支行级机构接连发生未经批准擅自办理外债结售汇,开立资本项目外汇帐户等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严禁购汇提前还贷的紧急通知>>(银传[1998]53号),取消了对外汇指定银行县级和县级以下支行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资格.鉴于大多数银行已逐步改善了内部管理, 违规行为不断减少,为提高办事效率,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现就外汇指定银行县级和县级以下支行恢复开办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汇指定银行县级和县级以下支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恢复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

二、中国人民银行在批准外汇指定银行县级和县级以下支行恢复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时,以事实求是,个案审批为原则,成熟一个批准一个,不搞一刀切。

三、恢复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县级和县级以下支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相应的外汇业务范围;

(二)上级行按内部授权办法对其经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有专门授权;

(三)经营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素质;

(四)外汇大检查中无重大违规事件发生;

(五)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量大。

四、申请恢复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程序:

申请恢复开办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支行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申请,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附所在地外汇局意见后按程序报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或分行审批,中心支行或分行在审批时应会签同级外汇管理局,分行审批后需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中心支行审批后需报分行备案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五、申请开办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支行必须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一)恢复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申请报告;

(二)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三)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及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

(四)上级行对其经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授权书;

(五)总行制定的内部授权管理办法;

(六)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或分行要求补报的其它材料。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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