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出口退税用电子信息中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等信息的传输基本上可满足退税工作的需要,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专用税票等电子信息的传输由于其传输方式采取FTP方式,每月人工层层上传和下发,数据传输难以有效管理和控制。为满足出口退税审核工作的需要,保证出口退税用电子信息及时、准确的传输,国家税务总局对原基于MQ的出口退税用电子信息传输系统进行了升级完善,增加了传输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专用税票等电子信息的功能,统一称为“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该系统已经在北京、大连、江苏和陕西等四省(市)国家税务局试点完毕,决定在全国推广应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系统有关情况说明
(一)传输的数据范围
在原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外贸企业(新增、变更、注销)退税登记数据(Fa)、特准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Fb)、出口退税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审核疑点数据(Fc)等信息的基础上,新增加了以下内容: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上传和下发数据;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的上传和下发数据;专用税票(税收缴款书、分割单、缴销信息)的上传和下发数据。
(二)传输方式
1.地市局、省局、总局逐级上传或下发以上数据统一使用MQ通讯服务器,不再使用FTP通讯服务器。
2.传输监控从C/S结构改为B/S结构,可使用网页浏览器IE进行监控管理。
3.原出口退税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传输系统中,省局的三类数据汇总功能不再使用,所有地市或省局通过网页浏览器IE登录本系统可以直接进行三类数据录入和查询。三类数据具体是指:外贸企业(新增、变更、注销)退税登记数据(Fa)、特准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Fb)、出口退税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审核疑点数据(Fc)。
(三)清分规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退税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的清分规则不变,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企业的10位海关代码为清分依据,专用发票以发票的数据来源地为清分依据。
2.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进口货物证明以委托方纳税人识别号为清分依据。
3.缴款书和分割单以购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清分依据。缴销信息以购货单位海关代码为清分依据。
(四)基本功能
系统用户权限管理、接收监控、发送监控、数据补发、接收和发送情况统计、明细信息查询、信息导出的功能、操作日志查询等。
(五)数据格式及文件命名规则
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退税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等电子信息的数据格式及文件命名规则保持不变。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和专用税票(税收缴款书、分割单、缴销信息)的数据格式保持不变,文件类型仍为DBF,但命名规则发生变化,新的命名规则要求如下:
1.地市级上报的文件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DLBEYYYYMMDD.DBF,代理进口货物证明:DLBIYYYYMMDD.DBF,税收缴款书:JBYYYYMMDD.DBF,分割单:FBYYYYMMDD.DBF,缴销信息:XBYYYYMMDD.DBF。其中,YYYYMMDD为日期年月日。下面以江苏省南京市2004年10月1日上报文件为例:
2.地市级接收的文件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DLSEYYYYMMDDHHMMSS.DBF,代理进口货物证明:DLSIYYYYMMDDHHMMSS.DBF,税收缴款书:JSYYYYMMDDHHMMSS.DBF,分割单:FSYYYYMMDDHHMMSS.DBF,缴销信息:XSYYYYMMDDHHMMSS.DBF。其中,YYYYMMDDHHMMSS为日期年月日时分秒。下面以江苏省南京市2004年10月1日接收文件为例:
3.省局和总局是自动接收和清分下发。
(六)运行环境
该系统在总局和省局采用三层结构,地市级保持不变。基本上仍在原有传输系统的硬、软件环境上运行,但要把原先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库服务从Oracle8i升级到Oracle9i,具体如下:
地市级:现有MQ5.2forWINDOWS服务器一台;
省局:现有MQ5.2forWINDOWS通讯服务器一台,新增服务器一台(主流PCServer),预装windows2000Server+SP4,ORACLE9Iforwindows2000Server,WEBLOGIC8.1forwindows2000Server;
总局:ORACLE8Iforunix,WEBLOGIC8.1forwindows2000,MQ5.2forunix,服务器三台。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电子信息及时、准确的传输是出口退税工作中很关键的一个环节,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税务机关内各职能部门要相互支持和配合,信息技术部门负责该软件的安装、调试和系统管理,退税部门使用该软件并负责提供本地区数据清分规则给信息技术部门来维护。
(二)数据的传输流程
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退税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等电子数据的下发流程仍按国税函〔2004〕481号文的要求进行。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专用税票的传输流程按以下要求:
1.地市局退税业务部门每月三次于1、11、21日前将上述数据的电子信息传递到同级信息中心,业务部门对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地市局信息中心负责将以上数据于当月2、12、22日前通过MQ上传省局信息中心。地市上报文件时统一放在指定的MQ发送目录下。目录分两个,分别用来上传代理出/进口货物证明和专用税票信息,具体配置说明参考《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用户手册》。
3.省局信息中心负责将以上数据按数据类型汇总后于2、12、22日晚6:00前通过MQ上传总局信息中心。汇总和上传操作由本系统的相关后台应用自动处理,省局只要设定相关类型数据定时上传调度的间隔和时间即可,具体配置说明参考《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用户手册》。
4.总局信息中心负责将以上数据按数据类型分类汇总,并于3、13、23日8:00前进行清分下发。
5.各省局信息中心负责核实总局清分下发的数据情况,并通过MQ清分下发至各地市级信息中心。清分工作由本系统的相关后台应用实时自动处理。
6.各地市局信息中心及时将接收的数据传递到同级退税部门。下发到地市的文件统一放在指定的MQ接收目录下,目录分两个,分别用来接收代理出/进口货物证明和专用税票信息,具体配置说明参考《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用户手册》。
外贸企业(新增、变更、注销)退税登记数据(Fa)、特准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Fb)和出口退税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审核疑点数据(Fc)信息的传输流程按以下要求:
所在地市或省局的退税部门通过网页浏览器IE登录本系统直接进行以上三类数据录入和查询,并对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总局已将相关升级部署软件和文档放到总局http://130.9.1.116/ckts/网站上,请各地接此通知后自行下载安装,在12月30日前全国安装和部署完毕。
(四)2005年1月开始为全国试运行期间,在试运行期间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传输采取两种方式。从2005年2月1日开始正式运行,正式运行后不再接收通过FTP方式传输的信息。
(五)运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联系和上报:
总局信息中心技术支持电话:010-63417673;
总局信息中心联系人:齐卉,电话:010-63417635;
总局进出口司联系人:夏江,电话:010-63417567。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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