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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6〕第 877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6年9月2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9月25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 号)文件精神,为及时准确做好出口合同备案及后续相关出口退税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根据财税〔2006〕139号、国税函〔2006〕847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合同备案时,应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出口合同备案相关模块完成备案合同的数据采集工作,将生成的《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见国税函〔2006〕847 号文件附件1,下同)等电子数据,以及两份纸质《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见本通知附件1)一并报送税务机关。

  二、税务机关受理出口企业出口合同备案时,必须将纸质的备案合同、表格等资料与相关的电子数据进行对比,主要对出口合同备案份数、记录条数及总金额进行核对。对核对不符的,以及受理环节就发现不符合国税函〔2006〕847 号文件第一、二条规定的,应将不符合规定的出口合同退还出口企业,今后也不再受理该出口合同备案,同时将该出口合同相关记录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中删除。对于受理中发现出口企业录入错误及技术问题导致报送的电子数据有误的,可以要求企业修改后重新上报。受理后,税务机关在《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上签字盖章,一份退还出口企业,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税务机关受理后应严格按照国税函〔2006〕847 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对于审核中发现不符合规定退回企业的出口合同,今后一律不再受理该出口合同备案,同时将该出口合同相关记录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中删除。对于审核中发现出口企业录入错误及技术问题导致报送的电子数据有误的,应进行修改。审核结束后,税务机关须将确认的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作为电子底账,以备今后审核出口退税时使用。同时,税务机关打印两份《出口合同备案审核结果回执》(见本通知附件2),一份反馈出口企业、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三、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出口企业已完成出口合同备案的,如果税务机关已给出口企业出具了备案出口合同的受理和审核结果单据的,出口企业不必补办《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和《出口合同备案审核结果回执》;未出具的,必须按本通知规定补办《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和《出口合同备案审核结果回执》。此外,税务机关应要求出口企业按审核确定的备案出口合同,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电子数据提供给税务机关。

  四、企业于2006年9月15日至2006年12月14日期间报关出口备案合同中的货物,申报退(免)税时需在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内填写“HTBA”字样(合同备案的拼音字头,字体大写)。由于目前出口合同备案中货物审核退税相关功能的软件正在抓紧升级中,在此之前,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申报后,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对出口合同备案出口货物退(免)税进行审核。

  五、为配合出口合同备案的电子数据管理,总局将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系统进行了升级,升级后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版本号6.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版本号8.2)、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版本号6.0 SP3)与本通知一并下发。本次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有关出口合同备案升级的主要内容是:增加了出口合同备案相关参数配置、备案合同数据采集、检查、上报、撤销等相关功能。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升级的主要内容是:增加了出口合同备案数据读入、调整、审核、复核、出具回执、反馈数据等相关功能。具体操作说明见《出口合同备案申报、审核系统升级设计方案》(见附件3)。

  六、系统发布及技术支持

  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系统升级软件放置在“总局应用系统技术支持网站”及“总局进出口司服务器\程序发布\出口退税网络管理系统”。各地税务机关下载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补丁后,可直接安装升级;各地税务机关下载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补丁后,应当确认软件可以正常安装,发放给出口企业使用,也可通知出口企业登录www.taxrefund.com.cn免费下载软件。

  目前出口退税系统的技术支持服务已纳入总局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呼叫中心。税务系统人员需要支持服务时,请按照《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总局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呼叫中心的通知》(国税函〔2005〕833号)规定,通过热线电话(4008112366)或支持网站(内网130.9.1.248)提起服务请求。

  请各地税务机关注意收集软件运行中的问题,并及时向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反馈。反馈方式:将电子文档上传至进出口税司FTP通讯服务器(内网IP:100.16.125.25)“各地上传/情况反映”目录内。

  七、各地税务机关应立即向出口企业做好宣传辅导工作,确保出口合同备案电子数据处理工作及时开展。

  附件:

  1.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
  2.出口合同备案审核结果回执
  3.出口合同备案申报审核系统升级设计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出口合同备案申报、审核系统升级设计方案

  一、概述

  (一)系统设计开发依据1.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 号);

  (二)系统设计开发思路

  1. 本次调整商品代码在1500余个,占出口退税商品码库十分之一左右。

  2. 对于大部分企业、大部分出口业务,是采用“常规”商品报关出口,规范企业前期行为,可有效降低后续管理成本,有效提高工作效率。

  3. 本次系统调整功能时效性较强。

  4. 由于涉及面较宽,在确保功能可用性的前提下,尽可能收敛系统调整规模,降低系统调整带来的不稳定性。在退税申报过程中,对备案合同的出口,采用出口退税申报表附表的方式,即备案合同出口退税申报表,这种方式可有效降低此业务调整对其他关联业务的影响幅度。

  5.将对备案合同的管理过程纳入系统,按照单证登记类业务处理,审核后的数据作为电子底账,与退税日常管理完全融为一体。

  二、申报系统出口合同备案相关设计

  (一)系统设计思路

  1. 一般情况下,企业出口货物应该是比较稳定,企业应按照准确的商品进行备案,在出口退税申报的时候按照备案合同中的商品代码进行申报

  2. 一笔合同对应多种出口商品在系统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中增加了“合同项号”字段,通过“合同项号”区分不同的出口商品,在同一个合同内每一种出口商品对应一个“合同项号”。

  3. 企业在进行合同备案申请表时按照海关对应出口商品计量单位转换,在备案时录入转换后的数量。

  4. 企业在进行合同备案申请时将不同币别结算按照美元进行折算,在备案时录入转换后的美元金额。

  5. 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纳入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之后会有相应提示),企业可以多次申报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但是每次申报不允许出现合同号重复申报的情况。

  (二)系统功能调整

  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将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纳入出口退税单证登记类统一管理。

  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包括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采集、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申报、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撤销等功能。

  1. 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采集

  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增加“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采集功能,企业用户通过该功能中采集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数据。

  在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采集中可以对申报数据进行修改调整。

  采集字段说明:

  综合考虑在出口合同备案时,可能无法掌握实际出口货物准确的出口商品代码,在设计时增加了“合同项号”,这为后期备案合同出口退税申报、审核打下基础,系统通过出口明细表的备注是否包含“HTBA”字样来判定是否属于备案合同出口货物申报退税,通过一个中间表录入“出口关键字、合同号码、合同序号”来建立出口明细表与备案合同的关联,出口关键字对于生产企业来说是“申报年月+序号”,对外贸企业来说是“申报年月+关联号+序号”。

  “出口合同号”,企业与外商签订的出口合同号,该字段必须录入,否则不予受理企业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

  “代理出口协议号”,代理业务需要委托企业录入与受托企业签订代理出口协议号,同时必须录入“出口合同号”。

  “出口合同项号”,出口合同可能同时包括多种出口商品,一个出口合同项号对应出口合同中一类出口商品,需要企业按照规则将出口合同对应多种商品进行分类申报

  “合同签约日期”,根据企业录入时间判断是否符合文件规定,在2006年9月14日之前签订。

  “合同执行期限”,出口合同签订合同执行结束日期。

  “出口商品代码”,企业在实际出口前无法准确掌握出口商品代码,但是大多数企业出口商品为日常经常发生业务,具体可以掌握,出口陌生商品的几率不大,企业尽可能的录入准确的出口商品代码。

  “码库商品名称”,通过录入出口商品代码,系统根据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自动带出的名称,提示性字段。

  “出口商品名称”,系统默认通过录入出口商品代码根据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自动带出名称,企业可以根据实际出口情况进行调整。

  “退税率”,通过录入出口商品代码自动根据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带出,企业可以根据实际出口情况进行调整。

  “计量单位”,通过录入出口商品代码自动根据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带出,企业可以根据实际出口情况进行调整。

  “出口数量”,若企业合同签订数量的计量单位与码库中的不符,需要企业按照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对应第一计量单位进行折算后录入,并将折算情况在合同中标注。

  “出口金额”,按照美元折算,需要企业将其他币别出口金额按照汇率折算为美元后录入。

  “出口数量(调率前已完成合同)”,在出口商品退税率调整之前合同执行情况,已经发生业务出口数量。

  “出口金额(调率前已完成合同)”,在出口商品退税率调整之前合同执行情况,已经发生业务出口金额,按照美元进行折算。

  “出口数量(备案合同情况)”,合同备案实际出口数量,系统在出口申报明细数据审核时主要针对“备案数量”进行总量控制。系统对“出口数量”、“出口数量(调率前已完成合同)”以及“出口数量(备案合同情况)”进行逻辑判断,进行相应的审核控制。

  “出口金额(备案合同情况)”,合同备案实际金额,系统在出口申报明细数据审核时主要针对“备案金额”进行总量控制。系统对“出口金额”、“出口金额(调率前已完成合同)”以及“出口金额(备案合同情况)”进行逻辑判断,进行相应的审核控制。

  “合同类型”,主要是针对文件中说明长期签订煤炭出口合同,通过该字段标明合同类型,先使用“MT”(煤炭MeiTan),待后续其他调整需求,可以增加其他相应标志标明。

  2. 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上报

  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上报,系统提供打印《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一份、《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两份(表样参见附件《出口合同备案相关表格》)。

  系统对应生成上报数据进行上报处理。

  3. 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撤销

  在申报系统中提供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撤销功能,详细设计参见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单证申报撤销。

  三、审核系统出口合同备案相关设计

  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对应进行调整,包括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数据读入、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调整、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审核以及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复核、出具审核结果回执等。

  (一)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读入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读入企业申报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数据,读入处理规则参照出口单证数据读入。

  (二)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录入

  特殊情况下,在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录入中可以对读入企业申报数据进行修改调整。

  (三)出口合同备案数据审核

  针对企业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处理,目前共设计3个审核疑点,分别审核企业出口合同备案数据是否在2006年9月14日之前签订;企业出口合同备案数据中备案出口数量、备案出口金额与出口数量、出口金额以及调率前出口数量、调率前出口金额之间的逻辑关系;审核企业出口备案合同中出口商品代码是否为本次税率调整出口商品代码。

  审核包括疑点查询、疑点处理等功能,审核通过后转入复核环节。

  四、软件具体的操作说明采用电子文档的方式,随软件下发。

 

附件1:

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

  出口企业代码:

  出口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出口企业申请

出口合同备案份数 

份 

出口合同备案记录条数 

条 

出口合同备案金额 

美元 

备注 

 
  

办税员: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受理

 

受理意见 
  
受理人: 

(章) 

年 月 日 

  注:出口企业代码为出口企业的海关代码此文书由出口企业打印并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在受理备案后,由受理人签字,并加盖税务机关章退还出口企业

  附件2:

出口合同备案审核结果回执

  出口企业代码:                             编号:

  出口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项 目 

出口合同
备案 份数 

出口合同备案
记录条数 

出口合同
备案金额(美元) 

企业申请          
核准备案          
不予备案          
不予备案情况说明    

初审人: 
复核人:     

 (章) 
年 月 日 

  注:1.出口企业代码为出口企业的海关代码

  2.本文书由税务机关在完成出口企业备案合同的初审及复核后向出口企业出具

  3.编号由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自动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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