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2〕第 15 号
  • 【法规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2年3月28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2年3月28日
关联知识

根据《关于发布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5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国务院2011年1月批准调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6号公布),海关总署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以下简称《归类表》,详见附件1)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以下简称《完税价格表》,详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4月15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07年6月修订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5号公布)同时废止。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境物品依次遵循以下原则归类:

  (一)《归类表》已列名的物品,归入其列名类别;

  (二)《归类表》未列名的物品,按其主要功能(或用途)归入相应类别;

  (三)不能按照上述原则归入相应类别的物品,归入“其他物品”类别。

  二、进境物品完税价格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一)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1.《完税价格表》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

  2.《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

  3.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

  (二)边疆地区民族特需商品的完税价格按照海关总署另行审定的完税价格表执行。

  三、纳税义务人对进境物品的归类、完税价格的确定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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