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关税〔2014〕第 37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4年7月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4年7月2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中“落实公平税赋政策,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精神,现就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首批对国内完全能够生产、质量能够满足下游加工企业需要的进口热扎板、冷扎板、窄带钢、棒线材、型材、钢铁丝、电工钢等78个税号的钢材产品(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自2014年7月31日起,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对2014年7月31日前已签订的合同,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实际进口的,允许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以保税的方式开展加工贸易。

  二、上述政策措施适用于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2014年7月31日前区内已设立并从事附件所列产品加工贸易的企业暂予以除外。

  特此通知。

  附件:首批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产品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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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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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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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用户   发表于:2014年11月21日 14:21 回复讨论  引用内容 
 
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那我们这种签订来料加工合同的企业该选择哪种贸易方式对我们比较有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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