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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 29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5年4月30日
  • 【法规效力】部分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4月30日
关联知识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要求,本法规自 2015年8月3日起,第三条第一项,第一条“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中“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及《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改为“出口退(免)税备案”及“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要求,本法规自2018年5月1日起,对《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进行了修改。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31号)要求,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便利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持续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

  二、生产企业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时,不再提供向报关海关查询情况的书面说明。

  三、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外,委托方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此前未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不再报送;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四、企业在申报铁路运输服务免抵退税时,属于客运的,应当提供《国际客运(含香港直通车)旅客、行李包裹运输清算函件明细表》(见附件1);属于货运的,应当提供《中国铁路总公司国际货物运输明细表》(见附件2),或者提供列明本企业清算后的国际联运运输收入的《清算资金通知清单》。

  申报铁路运输服务免抵退税的企业,应当将以下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主管税务机关对留存企业备查的原始凭证应当定期进行抽查。

  (一)属于客运的,留存以下原始凭证:

  1.国际客运联运票据(入境除外);

  2.铁路合作组织清算函件;

  3.香港直通车售出直通客票月报。

  (二)属于货运的,留存以下原始凭证:

  1.运输收入会计报表;

  2.货运联运运单;

  3.“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

  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起,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铁路运输服务,按本条规定申报免抵退税。

  五、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属于2014年及以前海关办理核销的,免税核销期限延长至2015年6月30日。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者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六、以双委托方式(生产企业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均委托出口企业办理)从事的进料加工出口业务,委托方在申报免抵退税前,应按代理进口、出口协议及进料加工贸易手册载明的计划进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

  七、出口企业不再填报《出口企业预计出口情况报告表》。

  八、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在上一年度内,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退税的,其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可不评定为三类。

  九、本公告除第四条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三条第(一)项第3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十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十三条第(五)项第1目之(2)和第十五条第(一)项第4目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际客运(含香港直通车)旅客、行李包裹运输清算函件明细表

  2.中国铁路总公司国际货物运输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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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16年3月24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便利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持续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简化出口企业报送的资料,为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提供便利。

  1.明确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不再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但为了保证退税准确,要求《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企业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明确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核销时,由于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缺失等原因,按规定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不用再提供向报关海关查询情况的书面说明。

  3.明确出口企业不再填报《出口企业预计出口情况报告表》。

  (二)明确委托出口的货物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货物的,仍实行《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管理,其他委托出口的货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需要提供《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三)进一步明确细化了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企业,在申报免抵退税时,需填报的报表。明确了该类企业申报免抵退税的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并规定了主管国税机关应定期进行抽查。

  (四)明确了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申请办理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的期限。对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明确应由委托方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五)重新明确了以双委托方式(生产企业进、出口均委托出口企业办理)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时,需提供的资料。

  (六)考虑到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特殊性,为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明确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在上一年度内,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退税的,其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可不评定为三类。

  二、《公告》的执行时间

  除《公告》第四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他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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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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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委托加工  国际旅客  铁路货运  生产企业  免抵退税  免税  对外承包工程  来料加工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
·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煤炭采掘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胜利油田胜利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海洋工程结构物退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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