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发〔1998〕第164号
  • 【发文机关】国税函发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8年3月23日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3月23日
  • 【废止时间】2006年4月30日
关联知识

【全文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第一条第174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02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按11%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仍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请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严格按上述规定办理退税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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