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及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功能升级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办发〔2009〕第47号
  • 【发文机关】国税办发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9年5月7日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9年5月7日
  • 【废止时间】2015年12月31日
关联知识

  【全文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2015-12-31   税总发〔2015〕162号)附件41《废止文件清单》序号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要求,税务总局对出口退税管理系统以及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了修订和业务功能测试,分别形成出口退税管理系统V8.10、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8.0、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10.0、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系统V2.0等软件版本。现就有关功能升级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本次功能升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针对海关扩大数据项出口报关单的应用调整、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调整。

  (二)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及时下载、测试和升级补丁,启用有关功能,完成升级工作。

  (三)要及时向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各类企业公布、发放对应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并做好有关宣传、培训工作,进一步指导纳税人充分利用技术支持电话获取支持帮助。

  (四)出口退税管理系统V8.10、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8.0、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10.0、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系统V2.0等软件版本和有关技术文档,在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维网(http://130.9.1.248)发布。

  二、运维支持

  各地可通过税务总局呼叫中心(4008112366)和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维网(http://130.9.1.248),在升级工作中获取支持服务。各地遇重大问题要及时通过税务总局呼叫中心重大问题通道书面报告税务总局(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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