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关税〔2016〕第21号
  • 【发文机关】财关税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6年4月18日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6年4月18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十三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东盟博览会(简称东盟博览会)、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简称吉林·东北亚博览会)、中国—俄罗斯博览会(简称中俄博览会)、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简称中阿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简称南亚博览会)、中国(青海)藏毯国际展览会(简称藏毯展览会)、中国(湖南)国际矿物宝石博览会(简称矿物宝石博览会),在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品(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及汽车除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

  二、免征进口关税的展览品清单及免税销售限额等规定见附件1和附件2。其中,附件1适用于东盟博览会,附件2适用于中阿博览会、南亚博览会、吉林·东北亚博览会、矿物宝石博览会、中俄博览会和藏毯展览会。

  三、超出免税限额又不能退运出境的,以及免税清单以外的展览品在展览结束后未退运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附件:

  1. 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免征进口关税的留购展品清单(一)

  2. 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免征进口关税的留购展品清单(二)

  财政部
  201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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