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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

  • 【法规文号】税委会〔2016〕第31号
  • 【发文机关】税委会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19日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6年12月19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海关总署:

  《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6年12月19日

  附件:

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

  一、进口关税税率

  (一)最惠国税率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继续实施首次降税,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次降税(详见附表1)。

  2.自2017年1月1日起对822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实施进口商品暂定税率的商品范围调减至805项(详见附表2)。

  (二)关税配额税率

  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暂定税率。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详见附表3)。

  (三)协定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

  1.中国与澳大利亚、巴基斯坦、瑞士、哥斯达黎加、冰岛、韩国、新西兰、秘鲁的自贸协定以及内地分别与港澳的更紧密经贸安排(CEPA)项下的部分产品的协定税率进一步降低(详见附表4)。

  2.中国与东盟、智利、新加坡的自贸协定、亚太贸易协定以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项下商品继续实施协定税率,商品范围和税率水平均维持不变(详见附表4)。

  (四)特惠税率

  对有关最不发达国家继续实施特惠税率,商品范围和税率水平均维持不变(详见附表5)。

  二、出口关税税率

  对铬铁等213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其中有50项暂定税率为零(详见附表6)。

  三、税则税目

  2017年,我国进出口税则税目与《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同步转版(详见附表7)。根据国内需要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详见附表8)。经转版和调整后,2017年税则税目数共计8547个。

  附表:

  1.部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

  2.进口商品最惠国暂定税率

  3.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

  4.进口商品协定税率表(暂略)

  5.进口商品特惠税率表(暂略)

  6.出口商品税率

  7.2016-2017税则转版对应表(一)、(二)(暂略)

  8.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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