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9年进出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通知

  • 【法规文号】税委会〔2018〕第65号
  • 【发文机关】税委会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22日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1月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海关总署:

  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进出口贸易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相关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现将《2019年进出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印送你署,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附件:2019年进出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12月22日

  附件:

  2019年进出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

  一、调整进口关税税率

  (一)最惠国税率

  1.自2019年1月1日起对706项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自2019年7月1日起,取消14项信息技术产品进口暂定税率,同时缩小1项进口暂定税率适用范围(见附1)。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第四次降税(见附2)。

  (二)关税配额税率

  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关税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进口暂定税率。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并进行适当调整(见附3)。

  (三)协定税率

  1.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除此前已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协定税率降税方案继续实施外,自2019年1月1日起,对我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韩国、澳大利亚、格鲁吉亚以及亚太贸易协定国家的协定税率进一步降低。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自《协议》实施之日起,除内地在有关国际协议中作出特殊承诺的产品外,对原产于香港、澳门的产品全面实施零关税(见附5)。

  2. 当最惠国税率低于或等于协定税率时,按相关协定的规定执行。

  (四)特惠税率

  根据亚太贸易协定规定,对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特惠税率进一步降低(见附5)。

  二、出口关税税率

  自2019年1月1日起继续对铬铁等108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或实行出口暂定税率税率维持不变,取消94项出口暂定税率(见附4)。

  以上方案,除另有规定外,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

  1. 进口商品暂定税率

  2. 部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

  3. 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

  4. 出口商品税率

  5. 进一步降税的进口商品协定税率表(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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