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有关商品税率问题的函

  • 【法规文号】税委办〔2018〕第11号
  • 【发文机关】税委办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8年5月15日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8年5月15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海关总署办公厅:

  现就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有关商品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国—东盟自贸协定,2018年菜籽油2个税号(15149110、15149900)的税率为9%。《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7〕27号)附件《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附表5《进一步降税的进口商品协定税率表》中上述税号的税率恢复为9%(见附件)。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施。

  附件:2018年中国—东盟自贸协定菜籽油2个税号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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