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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预征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
税总函〔2021〕第 72 号
【法规类别】
增值税
【法规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2021年4月21日
【法规级次】
中央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2021年4月21日
关联知识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河北省税务局:
根据《
电力
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四条中关于预征率核定的规定,现将国网冀北
电力
有限公司增值税预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国网冀北
电力
有限公司
电力
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暂予停止预征。
二、国网冀北
电力
有限公司应于每月
申报
期结束后10日内,将当月纳税
申报
资料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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