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

  • 【法规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第 27 号
  • 【法规类别】车辆购置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22年9月18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9月18日
关联知识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现就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的,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
 
  三、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四、2022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照本公告继续适用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2年9月18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