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
中国最专业、全面的财税百科全书
词条
法规
问答
百科首页
财税分类
税收
海关
财政
外汇
商贸
辞典
核销
外贸
财税法规
财税知识
财税问答
百科分类树
编辑法规
阅读(68)
收藏
评论
(0)
法规解析
(0)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1号(关于废止海关总署2019年第74号等8部公告的公告)
【法规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3〕第 31 号
【法规类别】
其他
【法规来源】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23年4月10日
【法规效力】
现行有效
【法规级次】
中央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2023年4月10日
关联知识
为进一步规范指定监管场地动态管理,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内容已被现行政策覆盖或者已不再符合当前工作要求的
海关总署2019年第74号公告
、
2019年第80号公告
、
2019年第81号公告
、
2019年第89号公告
、
2019年第92号公告
、
2019年第108号公告
、
2019年第114号公告
、
2019年第165号公告
等8部公告。
指定监管场地相关工作依据《
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
》(海关总署2021年第4号公告附件3)办理,各类指定监管场地名单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www.customs.gov.cn)公布,并实施动态管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4月10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