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机电产品退(免)税规定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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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知识

   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1. 《中标证明通知书》的传递

  招标单位在招标完毕后,需填写《中标证明通知书》并报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直接寄送给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

  《中标证明通知书》的接收、传递和留存工作由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负责。

  主管退税机关在取得招标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寄送的《中标证明通知书》后,将原件留存备查,同时向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下发《关于转交<中标证明通知书>的通知》,并附《中标证明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负责《中标证明通知书》复印件的留存和具体退(免)税业务的办理。

  2. 纳税人申报

  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在财务上做销售后,须将明细数据录入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出口货物明细表”中,并在“备注”栏内填写“ZB”标志。

  然后再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数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数据录入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并进行数据一致性检查,检查无误后通过申报系统打印出申报报表、生成电子申报数据,电子申报数据包括明细申报数据和汇总申报数据。

  将所有的申报资料准备好后,生产企业便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退税部门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免抵退税申报的相关要求:

  申报时间:中标货物支付验收后。

  申报资料:

  ①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复印件(税务机关提供);

  ②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③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④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⑤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⑥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⑦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⑧电子申报数据;

  ⑨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报部门:主管退税部门。

  3. 税务机关审核

  主管退税部门接到企业的申请后,首先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主要审核项目是:

  ①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②申请退税的中标机电产品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③申报退税的时间是否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

  主管退税部门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办理免抵退税。

  相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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