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湖南、广西、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关于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提取(摊销)二OO一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报告》([2001]中算集财字11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4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