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河北、江苏、山西、安徽、湖北、陕西、四川、广西、湖南、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关于申请2001年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请示》(中化总财发[2001]340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502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