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 【法规文号】国税地字〔1989〕第 14 号
  • 【法规类别】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89年2月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9年2月3日
关联知识

  为了支持水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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