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的通知(八)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80年1月2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0年1月22日
关联知识
  三、关于提取利润留成资金的考核条件原办法规定,企业只要有利润,就可以按照核定的比例提取利润留成资金。

  有的地区和部门反映,这样规定不利于促进企业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计划指标。

  为了防止企业单纯追求利润,这次修订的办法明确规定:试点企业必须完成产量、质量、利润和供货合同四项计划指标,才能按规定的留成比例提取全部应提的利润留成资金。

  没有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每少完成一项,扣减其应提利润留成资金(包括基数利润留成和增长利润留成资金)的百分之十。

  四、关于利润留成资金的使用和发放职工奖金的最高额度为了体现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生活的原则,企业的增长利润留成资金,应当大部分用于生产,小部分用于职工福利和奖金。

  为此,修订办法规定,增长利润留成资金,用于发展生产方面的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用于职工福利和奖金方面的不得超过百分之四十。

  鉴于有些企业把利润留成资金过多地用于奖金方面,造成滥发奖金的现象,有必要对发放职工奖金的额度作适当控制。修订办法规定,职工奖励基金多的企业,当年发给职工的奖金总额(国家规定的节约奖除外),最高不能超过本企业职工的两个月标准工资。

  节余的奖金,可留作下年使用,以丰补歉。

  至于实际发放奖金时,应当根据职工的贡献大小来评定。

  对贡献特别大的职工可以多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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