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统一按国家规定办法试点的问题经过全国计划会议讨论,各地同志认为这次修订的《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吸取了各地自定办法试点的经验,有了较大的改进,是可行的。
从试点情况来看,各地自定办法试点,给企业好处多少不一,互相影响,也需要按统一的办法试点。
因此,修订办法规定,已按自定办法试点的企业,从一九八○年起都要改按这次修订的全国统一办法试点。
如果个别地区确因情况特殊,需要按自定办法试点的,要报请国务院批准。
按自定办法试点,企业所得的好处(不包括原来在成本中开支的奖金和福利基金),以省、市、自治区计算,不能超过当年利润增长额的百分之四十。
超过这个比例的,要修订办法,压缩到这个比例以内。
鉴于利润留成办法试点的时间不长,扩大企业自主权其他方面的试点办法还未全面试行,一九八○年要集中力量抓好已批准试点企业的工作,全面贯彻国务院(79)175号文中的各项规定,总结经验,巩固提高,一般不要再扩大试点。
个别地区一九七九年试点企业很少,需要适当增加的,须报经国家经委、财政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