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给中国科学院院士(以前称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下同)增加院士津贴(以前称学部委员津贴,下同)。津贴数额由每人每月100元增加到每人每月200元,从1993年10月起发给。1993年底当选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从当月起发给每月200元院士津贴;今后,新当选的中国科学院院士,自当选之月起,即享受当时标准的院士津贴。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院士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院士津贴。
院士津贴经费列入中央财政预算,专项拨款。津贴发放办法仍按人专发<1992>10号文件的规定实施。
1994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