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二)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6年4月1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6年4月19日
关联知识
  二、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会计监督体系

  各地区、各部门及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监督,并通过不断深化改革,建立健全包括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单位内部监督在内的会计监督体系,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一)政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基层单位的会计监督。

    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加强会计报表管理,严肃查处编造、篡改会计报表和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业务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单位上报的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全面审查,在此基础上,还须对其中2 0以上的报表进行重点抽查,以确保年度会计报表客观真实地反映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国有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的监督。税务部门要加强发票管理,逐步实行发票跟踪抽查制度,对在发票领用、填制、报销入帐等环节违反国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法律规定从严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办理工商企业登记和年检,加强对工商企业的监督,对没有按规定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经财政部门确认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建帐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企业,应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或年检。

  (二)加强社会会计监督,依法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为了有效制止和防范利用会计报表弄虚作假,提高会计报表质量,要依法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

    根据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要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即:凡是没有实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1996年年底前实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

  凡是没有实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在1997年年底前实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到2000年,依法应当实行会计报表审计制度的所有企业,必须实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

  国家主管机关应当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每年应抽查一定数量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或审计准则、规则,有意隐瞒真实情况、甚至通同作弊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取消其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吊销该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加强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应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开展会计工作。

    单位领导人要切实履行《会计法》赋予的职责,督促会计部门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和基础管理,健全内部会计监督,使之成为单位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依法行使职权,认真进行会计核算,严格会计监督,为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政府部门的会计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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