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关闭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地区的补助办法》的通知(失效)

  • 【法规文号】财经字〔1999〕第 99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9年4月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4月5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煤炭工业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43号),财政部会同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煤炭工业局制定了《中央财政对关闭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地区的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

  附件:

  一、中央财政对关闭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地区的补助办法

  二、布局不合理煤矿关闭情况调查表(略)

  三、布局不合理煤矿关闭情况汇总表(略)

  附件一:中央财政对关闭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地区的补助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布局不合理小煤矿是指1997年1月1日以前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办,虽“两证”(即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俱全且合法生产,但因布局不合理,影响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和长远发展而应予以关闭的小煤矿。

  第三条 各地应切实做好关闭布局不合理小煤矿的工作。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切实关闭后,对地方财政收入影响较大且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由中央财政酌情予以补助。

  第四条 申请中央财政对关闭布局不合理小煤矿补助资金的地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关闭的小煤矿必须纳入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煤炭行业关井办)下达的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关闭计划(全国关井3352处,压减产量6000万吨)。

  (二)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小煤矿确实已经关闭,且达到了国家规定的关闭标准。

  (三)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关闭后,对地方财政收入影响较大且财政比较困难。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地区,按以下程序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一)省级财政部门和关井办应要求关闭布局不合理小煤矿的有关地区按要求填写《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关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二),并按规定逐级核签意见。

  (二)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关井办汇总编制全省《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关闭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三)。

  (三)以省为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可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关井办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连同附件二和附件三,于1999年11月底前上报到财政部和煤炭行业关井办。

  第六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核批与拨付。

  (一)省级财政部门和关井办提出的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关闭补助申请报告,经煤炭行业关井办审查核实后,由财政部对该省关闭小煤矿进度、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关闭对财政收入影响大小及地方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审核,按区别情况、统筹算账的原则,商煤炭行业关井办核定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的具体补助数额。

  (二)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的补助资金通过中央财政专款形式拨付给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关井办负责落实到有关市(地)县。

  第七条 享受中央财政对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关闭补助地区的省级财政部门和关井办应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报财政部和煤炭行业关井办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煤炭行业关井办、国家煤炭工业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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