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调整信用证垫款等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 【法规文号】建总函〔2000〕第 387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0年6月3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6月30日
关联知识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人民银行以及总行近期出台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外汇会计核算手续,统一管理,防范风险,总行决定对信用证垫款等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一、“进口信用证垫款”的处理规定停止“1541进口信用证垫款”科目的使用,将由于开证申请人存款及保证金不足,而由本行被动垫付的进口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信用证垫款)视同逾期贷款管理,垫款超过半年以上的,按催收贷款管理。

  信用证垫款在“1781逾期贷款”科目下核算,按一证一户分设账户,发生垫款时记借方,收回垫款时记贷方。

  为了满足人行MIS信息统计指标的要求,将信用证垫款归入“逾期贷款”(1781)科目下“进出口贸易融资”(178117)二级科目。

  对原在“1541进口信用证垫款”科目核算的已发生的信用证垫款,逐户转入“1781逾期贷款”科目,并区别下列两种情况处理:

      (一)未补签贷款合同若未能补签贷款合同,计息利率按垫款发生日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10%~30%,计息方式采用利随本清。

  (二)已补签贷款合同若已补签贷款合同,计息利率及计息方式依合同规定处理。

  二、“应付活期存款利息”的处理规定扩大“2610应付定期存款利息”科目的核算范围,将按规定计提的应付活期存款利息纳入该科目核算。计提时记贷方,同时借记利息支出,实际付出时记借方。

  本科目下增设“应付单位活期存款利息”、“应付储蓄活期存款利息”、“应付同业活期存款利息”账户。

  三、“1781逾期贷款”和“1780催收贷款”的处理规定在“1781逾期贷款”和“1780催收贷款”科目核算的各项贷款均应计收罚息。有关处理规定如下:

     (一)贷款转入逾期贷款户时,贷款本金户不单独结计利息,于结息日统一结息,所结利息并入原利息户,结息日的次日将原贷款户销户。

  (二)逾期贷款转入催收贷款户时不结计利息,于结息日统一结息,逾期所结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催收利息计入待转营业收入。

  (三)逾期贷款利息和催收贷款利息均应计算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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