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规定,对你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项目与标准重新进行了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继续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9)环监字第141号《关于颁发<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以下简称《通知》)。不得在《通知》规定的收费范围外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
二、具体收费项目与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根据《通知》规定的原则与方法,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和工程项目的不同类别拟定,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后执行。
三、开展区域性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地区,收费办法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财政厅、环境保护局,根据评价的具体内容和工作量,参照《通知》规定的原则与方法制定。
四、收取环境影响评价费的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要严格费用收支管理制度,明确开支范围,执行有关财政规章制度,做到专款专用。
六、本通知自1992年9月1日起执行。(89)环监字第141号文件附件到第七条中“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备案”的规定不再执行,改按本通知第二条执行。